第一階段:原文重點摘要
針對憲法法庭判決藍白修改的憲訴法違憲,藍營提出公投法修正案,擬將憲法法庭判決納入公投項目。民進黨立院黨團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於 2026 年 1 月 21 日召開公聽會,前大法官黃虹霞於會中表示,此舉恐有違憲疑慮。
黃虹霞指出,根據釋字 185 號,立法院不能透過修法讓憲法判決無效,人民也無法透過公投推翻。她強調,公投法主要制衡行政與立法機關,而憲法判決位階與憲法同等,任何機關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宣告憲法判決無效。
黃虹霞解釋,憲法法庭的判決依據憲法第 78 條,司法院的解釋對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具有拘束力,這不僅是現任大法官的觀點,也是歷任大法官的共識。她認為,立法院不應以修法方式使憲法法庭判決無效,這與釋字 185 號的規定相悖。
黃虹霞進一步說明,人民的複決權來自憲法第 17 條、136 條,而《公民投票法》是規範人民創制、複決權的法律,法律不能牴觸憲法。她指出,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投的適用範圍,主要針對立法院、行政院等機關。她強調,司法院是監督行政、立法的非民選機關,憲法法庭判決位階與憲法同等,除非憲法法庭自行修改,否則憲法判決不應成為公投標的。她呼籲各界遵守憲法法庭判決,並希望司法權堅守崗位,守護憲法與人民。
第二階段:中立性與客觀性檢核
1. 總體評級:些微偏頗
原因:報導呈現了對藍營修法的負面觀點,並側重黃虹霞的意見,且標題帶有引導性,暗示藍營修法是針對大法官的「報復」行為。
2. 原文引用分析(舉證)
- 「報復大法官!?藍推修法「憲法判決可公投」 前大法官直言:恐違憲」
- 【分析】: 標題使用情緒性字眼「報復」,暗示藍營修法帶有負面動機,並直接點出「恐違憲」的結論,預先引導讀者對事件的觀感。
- 【影響】: 讀者在閱讀文章前,就可能對藍營的修法產生負面印象,並傾向於認同「違憲」的觀點。
- 「憲法法庭宣判藍白修改的憲訴法違憲,藍營提出公投法修正案,將憲法法庭判決納入公投項目。」
- 【分析】: 此句將藍營的修法與憲法法庭的判決連結,暗示藍營的修法是對憲法法庭判決的回應,進一步強化了「報復」的暗示。
- 【影響】: 讀者更容易將藍營的修法視為對憲法法庭的挑戰,而非單純的修法提案。
- 「民進黨立院黨團與台灣經濟民主連合今(21)日召開公聽會,前大法官黃虹霞發言指出,根據釋字185號,立院不能用修法讓憲法判決無效、人民也無法透過公投定之,而公投法多制衡行政與立法機關,且憲法判決位階與憲法同等,任何機關都無法透過任何方式宣告憲法判決無效,此舉恐有違憲疑慮。」
- 【分析】: 報導側重黃虹霞的觀點,並詳細引述其對修法的質疑,但未平衡呈現其他不同意見,例如藍營的修法理由或支持者的看法。
- 【影響】: 讀者更容易接受黃虹霞的觀點,而忽略了其他可能的立場,使得報導呈現失衡。
- 「黃虹霞說,人民之所以不可以宣布憲法判決無效,是因為我國的憲政體制關係,憲政原則人民也要遵守,人民的複決權來自於憲法第17條、136條,複決權行使則要法律規定,而現行《公民投票法》事實上就是「創制複決法」,名稱上不同,但就是規範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創制、複決權的法律,而法律不能牴觸憲法是基本原則,當然也由大法官解釋。」
- 【分析】: 此段大量引用黃虹霞的說法,並強調憲法與法律的關係,強化了修法可能違憲的觀點。
- 【影響】: 讀者更容易接受黃虹霞的法律見解,並對藍營的修法產生負面評價。
- 「她也呼籲各界遵守憲法法庭判決,也希望司法權堅守崗位,守護憲法與人民、冷靜且堅定,「憲法怎麼說還是憲法法庭說了算」。」
- 【分析】: 報導結尾再次強調黃虹霞的觀點,並以呼籲的方式,強化了對憲法法庭判決的尊重,並暗示藍營修法的不妥。
- 【影響】: 讀者更容易認同黃虹霞的立場,並對藍營的修法產生負面觀感。